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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

发布时间:2017-05-21 11:27
作者:华勤知识产权
来源:华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申请基础知识

 

美国的专利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2、外观设计,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3、植物专利: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美国的发明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该原则不同于先申请原则,后者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2)外观专利: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

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1.5年授权。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如果该专利将来不需要在中国申请,可不通过保密,直接提交美国申请)。

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如果错过12个月优先权日期,在两个月内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如果该期限也错过了,也可以在最早公开日起一年内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不过优先权将失效,但优先权案不会成为前案。

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如果错过30个月优先权日期,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恢复请求官费:大实体$1700, 小实体/微实体$850。

美国专利申请需要的文件包括以下几项:

1、优先权信息:优先权日期,优先权号及国家/ PCT号及书面检索报告,未公开的请提供PCT申请文件及优先权信息;

2、发明人和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地址,国籍;

3、英文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摘要);

4、指示申请人/发明人为大实体,小实体还是微实体。

美国申请专利的主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另外,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小实体$390,微实体 $195.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USPTO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会按照美国专利法要求修改权利要求项,以避免额外费用或形式审查驳回;如果说明书、PCT 检索报告或审查意见中有提到相关先知技术(Prior Arts),有必要做成IDS提交给USPTO。如果有IDS不提交,将来涉及专利有效性时,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欺瞒”行为,授权的专利也可能被无效。

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

3、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4、实审: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最多可延期3个月;美国申请一般会收到1-2个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收到最终驳回,可以选择继续答复(被采纳几率低)或提交答复及RCE(有点类似中国复审,但是RCE不限次数,官费缴交后,USPTO进行重新审查,流程与新案一样), 或请求上诉。

5、审查过程中,如果部分权利要求可授权,也可以先争取授权,未授权权利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CA)继续与审查员辩驳。如果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新增加实质性内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in-part (部分延续案,CIP), 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 CA 和CIP 需要在母案缴交授权费之前提交,官费与新案一样,授权后有单独的专利证书(在中国可以被当做独立专利获得政府相应补助)。

6、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美国专利申请费用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通过提交关于申请人属性的声明,即可享受相应的官费费率优惠。在美国,申请人可以归类为微实体、小实体和大实体。

1.正确归类

A. 微实体(官费减免75%)

如果一个申请人符合“微实体”资格,那么,大部分的专利费用可以减免75%。引入微实体费用折扣之后,约有31%的小实体将满足微实体资格。
 作为一个微实体,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小实体的资格;
   (2)之前未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4个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
   (3)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3倍的中等家庭收入;
   (4)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3倍中等家庭收入的实体。
 B. 小实体(官费减免50%)

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少于500人,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即50%的专利费用。
 C. 大实体(官费无减免)

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大于500人,只能以“大实体”资格申请专利,费用不可享受减免优惠。
2. 注意义务

申请人有义务正确的申报自己的属性,误报属性将带来严重的后果:授权后专利可能会被以“欺诈专利局”为理由被无效,最终丧失专利权。
 检查自己申报属性的时间节点为:
 1.提交申请前
 2.缴纳授权费前
 3.缴纳年费前(仅美国发明专利须缴纳年费,美国外观专利无须缴纳年费)
 4.延续案提交前
 5.再颁案提交前
 如果在上述时间节点前发现自己的属性已经发生改变,例如在提交申请时,企业人员规模为300人,符合“小实体”,但在授权前,企业人员规模已经增长至600人,此时,申请人应在缴纳授权费时,提交属性改变成“大实体”声明,并缴纳与之对应的授权费。

 

美国专利加快程序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其中既有制定的长期政策,也有灵活开展的试点项目,而试点项目经过评估后有可能长期开展,也有可能终止。本文将对USPTO近年来的加快审查情况进行介绍,一方面为我国申请人海外专利申请提供信息帮助,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美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普通加快审查(AE)

1.适用对象:

从2006年8月25日开始,申请人可请求USPTO对其申请进行普通加快审查AE(accelerated examination)。

2.启动条件:提出普通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加快请求、答复意见和所需费用必须通过USPTO的电子申请系统(EFS)或者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进行电子提交,否则审查周期可能超过12个月;申请人需缴纳额外加快审查费用每件130美元(如果申请主题是环境质量、能源或者反恐则无需缴纳);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关于现有技术及申请的可专利性等问题的会晤,并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愿意在审查员要求时即进行会晤(申请全部主题可以授权的,可不进行会晤);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前的专利检索,检索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数据库、检索逻辑、检索到的文件名称等。检索必须包括美国专利、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除非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在其排除的资源中没有更合适的文献。

检索必须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并且对权利要求进行最大范围的解释。此外,检索还需包括已公开的可能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如果是来自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局的检索报告时,USPTO有可能不予采用而拒绝加快审查。

3.加快程度: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4.加快数量 USPTO对于普通加快审查没有数量限制,但是由于其条件比较严格,每年的申请量并不大,并且有相当比例的申请由于不符合条件而被拒绝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普通加快审查的申请数量逐年下降,更多申请人选择了优先审查。自2006年普通加快审查实施以来,USPTO普通加快审查年度数据统计见表1(其中2015财年数据统计不完全)。

(二)优先审查(Track One)

1.适用对象:由于普通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USPTO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2.启动条件:申请人使用指定的优先审查请求表(PTO/AIA/424);

申请人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4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30个;

申请人需缴纳额外优先审查费用每件4800美元,小微企业为2400美元。

可见,与普通加快审查相比,优先审查无需提交USPTO认可的检索报告,也无需满足会晤等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申请人只需填表、缴费即可享受优先审查,因此,该方式也受到申请人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其也为USPTO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3.加快程度: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而根据USPTO网站2016年3月最新公布的结果,优先审查从批准加快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仅为2.1个月,做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仅为6.5个月,如果是授权决定该周期仅为5.2个月。从提交相关申请到批准加快审查的平均周期为1.4个月。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美国。目前为止,通过全球PPH和IP5 PPH与USPTO进行合作的有23个国家和地区,此外,USPTO还与巴西等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PPH协议。我国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途径。

2.启动条件: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对于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需要额外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可见,PPH通道对于已经拿到另一局正向审查意见,又向USPTO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来说非常合适,不仅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费用,而且也可以获得加快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PPH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将在后申请,即向USPTO提交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修改为第一局已经认可的范围,即相等或更小,因此,需要申请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和加快审查之间进行权衡。

3.加快程度:加快程度取决于第一局的正向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申请人的加快审查

根据USPTO审查程序手册MPEP 708.02的规定,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特殊变更(make special)请求,将申请类型转变为加快,该加快与普通加快审查类似。该政策为永久政策,USPTO自1959年12月开始实施。

1.适用对象:申请人年龄大于65岁,或者其健康状况无法满足正常申请程序中的相应行为。

2.启动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交身份年龄证明或者医师诊断等可证明健康状况的证明。

3.加快程度:USPTO将对整个审查过程予以加快。

(五)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

2009年10月,USPTO开始实行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该项目从2008年的试点项目转换而来,目前已成为正式项目。

1.适用对象: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试点时仅限定了个别技术领域)。

2.启动条件:申请人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请求并使用指定的表格(PTO/SB/413C);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查询系统(PAIR)中提前一天;

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且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人必须同意进行会晤。

3.加快程度: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

(六)为提升软件可专利性提供的加快审查试点

为使得软件相关专利中权利要求更加清楚,鼓励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使用术语表,USPTO于2014年6月2日启动了该项目。

1.适用对象:该项目适用于软件类专利申请。

2.启动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加入一个术语表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定义;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4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30个。

3.加快程度: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

4.加快数量:自2014年6月起USPTO试点6个月或者200件申请,以先到者为准,目前该项目已经终止。

(七)其他试点项目

1.绿色技术加快审查试点

绿色技术加快审查试点允许对于环保、能源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温室气体减排等主题的申请予以加快审查。该试点项目于2009年12月8日开始,为期一年,或符合条件的申请达到3000件,以两者先到日期为止,因此目前该试点已经终止。

该加快审查请求无需提交检索报告并且无需缴纳费用,独立权利要求3个或以下,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技术主题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并直接与绿色技术相关。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并且说明已经满足相关要求。

加快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该申请将在发出一通时、向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时,以及专利公开流程中予以加快处理。

2.以减少专利审查积压为目的的加快审查试点

以降低专利审查积压为目的的加快审查试点于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或者符合条件的申请达到1万件,以两者先到日期为止,目前该试点已经终止。

该试点允许有多个未决申请的小微企业的申请人通过主动放弃其中一件申请来换取对于另一件申请的加快处理。该加快审查请求无需提交检索报告、无需缴纳费用,加快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该申请将在发出一通时、向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时,以及专利公开流程中予以加快处理。

二、USPTO加快审查程序特点

综上所述,USPTO加快审查的政策非常灵活多样。从纵向看,既有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过程的加快,也有全过程的加快;从横向看,既有针对某一技术领域的加快,也有针对某一类申请人的加快。并且USPTO经常通过开展项目的前期试点收集意见,分析评估后最终确定是否适合长期实施,既满足了新情况、新问题的要求,又体现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同时也不难看出,USPTO的加快审查制度与费用密切相关,使用最广泛的优先审查每件需要4800美元(小微企业减半),这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普通加快审查虽然费用低廉,但是条件苛刻,有可能被拒绝加快,申请人需要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既可以借鉴其部分政策,如申请人健康原因的加快,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也可以就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针对专利申请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灵活通过试点的形式开展相关项目,便于评估分析,制定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

三、对我国申请人的相关建议

对于我国大多数申请人而言,美国是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加快方式,加快审查进程以便早日获得专利授权。PPH途径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即可加快,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考虑;优先审查适用性最广,同时经济成本较高;普通加快审查要求较为严格,申请人如果迫切需要加快审查则需要慎重考虑,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美国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美国审查意见(OA)流程概述

1、第一次OA是“非最终OA(non-final OA)”,而第二次OA经常就是“最终OA(Final OA)”。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审查员只有在发出“最终OA”后,才可以为他记录审查工作量。这意味着,只要一旦符合发出“Final OA”的条件,审查员就会毫不犹豫地发出“Final OA”。那么,“发出Final OA的条件”是什么呢?

2、最终OA(Final OA)的发出条件

第一次OA之后并不一定一定会发出最终OA(Final OA)。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审查员才可以发出最终OA。具体地,当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允许审查员发出“Final OA”:

(a) 在针对non-final OA的答复中,申请人只进行争辩,没有修改其权利要求,如果审查员没有接受该争辩意见而坚持其驳回意见不变,则可以发出final OA;

(b)在发出non-final OA后,申请人提交了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审查员计划将驳回理由改为针对该IDS时,可以发出final OA;

(c)在针对non-final OA的答复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则审查员可以发出final OA,且在final OA中,审查员可以改变适用法条或修改驳回意见。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允许发出Final OA的条件,考虑如何制定答复non-final OA的策略,尽量避免落入上述三种情况中,从而避免接到Final OA,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节省申请人的申请成本。

3、避免收到Final OA的操作策略

下面给出几种可以避免收到Final OA的情况,供读者参考:

如果申请人一旦发现审查员在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漏掉该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几个特征,即使我们认为该特征本身不具备专利性,这里仍然建议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遗漏的特征并进行相应争辩,这样可以防止审查员发出Final OA,从而申请人在无需缴纳RCE(继续审查)的费用的情况下,实际获得了两次答复机会。专利行业从业人员都知道,答复机会越多,申请人对于审查员态度试探的机会也就越多,这样申请人获得较大保护范围的专利权的机会也就越多。

另外,当申请人发现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标号相当于或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两个或更多个部件时,建议在意见陈述中明确加以指出,这样同样可以有效防止审查员发出Final OA,同样可以给申请人争取到更多的答复机会,节省了申请成本。

此外,当申请人收到Final OA并且发现审查员发出Final OA的时机不符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发出条件时,申请人可提交相应声明,要求撤回Final OA。这样,审查员会从新发出Non-final OA。

二、美国专利审查中的分案、延续案和部分延续案

1.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与全球一些国家(包括中国)一样,在美国,申请人可通过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克服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缺陷。在美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美国审查员通常会在审查阶段早期对专利申请进行单一性审查。基于避免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考虑,审查员如果认为该专利申请含有超过一项发明(审查员可能指出多个权利要求含有多个发明,或者单个权利要求含有多个发明),就会向申请人发出《限制要求通知书》(Restriction Requirement),要求申请人把专利申请限制为仅仅包含一项发明。对于从母案分割出来的部分,申请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对于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说明书部分不可超出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因此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一致。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或专利申请放弃前提交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

权利要求书: 从母案分割出来的发明点

说明书:不超出母案公开范围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

2.延续案(Continuation)

申请人可通过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把没有包括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但已经在原申请完整公开的发明点以一项新的专利申请提交。对于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说明书部分不可超出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因此延续申请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一致。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或专利申请放弃前提交延续申请(Continuation)。申请人可以通过延续案(Continuation)的方式改变发明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故意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比较小。当审查员表示该申请可以授权时,申请人则重新撰写保护范围较大的权利要求,提交延续申请案(Continuation),这样就能获得不同保护范围的授权专利了。而有一些申请人,则通过继续审查程序,使其专利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一旦发现侵权者,就撰写一套全面覆盖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提交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利用这种策略,申请人就可对侵权者进行精确高效的打击。

权利要求书: 母案说明书公开的,但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出现的发明点

说明书:不超出母案公开范围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

3.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

在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对发明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可以通过提交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的方式对新增的发明点进行保护。对于部分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与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一致的部分,其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与母案一致。对于新增加的部分,其申请日则为部分延续案申请日(Continuation-in-part)。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增的部分,如需获得专利权,均必须满足美国新颖性要求,即,如果新增加的部分已经公开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通过文献公开了,申请人必须在公开日起一年内提交部分延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才不会丧失新增部分的新颖性。

说明书要求:母案公开的范围 + 新增的部分

时机:授权前及放弃申请前

三、信息揭露声明(IDS)

什么是信息披露声明(IDS)? 怎样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时什么是信息揭露声明(IDS)?

IDS,即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指的是信息揭露声明。美国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献等)时,需要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
 谁有此项义务?

美国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专利代理人均有此项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环节中,上述任何一员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均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披露该技术资料。

申请人是否需要主动检索并把检索结果作为信息揭露声明(IDS)提交?

美国专利法不要求申请人主动进行专利检索,申请人仅须把所知的相关技术资料作为信息揭露声明(IDS)提交。 如果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检索,就有义务向局方提交检索结果。
 美国外观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在信息揭露声明(IDS)中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他所知道的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与原权利要求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关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的材料可以是关于同族专利(也就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申请过程中,各国专利申请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例如PCT国际检索报告、PCT国际初审报告或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信息揭露声明(IDS)的材料也可以是申请人其他的在先申请文件、检索报告或官方审查意见。(例如,同一申请人或发明人在相同的技术领域提交的其他在先申请)。
 信息揭露声明(IDS)需要在什么时候提交?

申请人的信息揭露义务从提交申请日起直至专利证书颁发之日。
 例如,如果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如果知道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又如,如果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收到其他国家专利申请审查机构发出的新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再如,如果在美国专利证书颁发日前几天,申请人获知了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都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有什么要求?

(1)文献公开资料(全球):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全球范围内,有一份或多份文献与本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的,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审查员就会审查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文献的公开日。发明日早于公开日,此文献不会用于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否则,如果发明日晚于公开日,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2)美国境内人士知晓或使用的技术(未公开);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有美国境内人士知晓的或使用的技术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如果美国境内人士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知晓的或使用技术,审查员就会考虑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美国境内人士知道的或使用之日。
 (3)美国以外的专利授权文件。如果该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提交的,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授权专利资料。
 (4)已经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中被引用
 (5)已经公开的美国授权专利中被引用
 (5)已经公开的指定美国的国际专利申请(PCT)中被引用
 (6)在美国境内的公开使用(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7)在美国境内销售或推销产品(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境内销售或推销,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需要在可否多次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

申请人可多次提交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申请人通常会在知晓上述文献或技术资料后提交。
 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需要多少费用?

(1)免官费提交时期:

a.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b.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

(2)需要缴纳官费其他提交时期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直至缴纳证书费之前

如果申请人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将有什么后果?

如果申请人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没有把自己知晓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授权后,在诉讼过程中,该专利有可能会以“申请人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导致专利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 也就是说无法以此专利来向对方主张权利。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ABC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针对产品,并具有新颖性及非显而易见性。
 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物品的某些部分必须具有一个并非完全由功能决定的外形。
如何享受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美国外观专利保护期限多少年?
 专利授权日起14年。
美国外观专利授权后是否需要缴纳年费?
 专利授权后,无需缴纳维持费。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后什么时候公开?
 专利授权才予以公开。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立体视图和六面图。
 六面视图尺寸必须一致,必要时提供参考视图(注:所需图片是线条图)
 2.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身份证或护照。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进阶篇

在美国,产品外观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大致相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对相关在先技术进行检索,检查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会基于法律法规出具“核驳通知书”。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标的物和获权程序方面存在根本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图像。图像可以是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依附于产品。仅仅是电子显示屏上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显示器连同投射出的同样的图像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换句话说,必须是与设计相关的三维物体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如用虚线注明“未主张”的部分,则物品的这些部分可获得专利保护。这是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若干用途,并可形成“不得仅就图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明显例外情形。基于上述司法实践,字体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大多数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得与在先技术相同(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必须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并提出明确主张(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12条)。
 此外,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物品的某些部分必须具有一个并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的外形。研究发现,许多外观设计具有功能性(如轮胎面设计),但如果这些外观设计只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装饰性,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这种现象非常罕见,因为大多数物品(即使是必须与其他物品匹配的物品)都有一些部分不满足“必须匹配(must fit)”的要求,这足以使物品满足“装饰性”要求。
 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为汽车备件的设计提供专利保护,但美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美国,色彩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特征。可以使用具有色彩的图片或照片,但需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支付额外的费用。黑白线描图可使用用于描述基本色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的标准视觉编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清楚地披露(或描述)待申请的专利,这一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深远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对设计人和外观设计予以说明,随后申请人应提供每一张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里除了对每一幅视图进行介绍外,很少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描述。如果使用了虚线,则必须描述视图中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部分。对于通常在使用中看不到的外观设计部分,则无需显示或予以说明。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仅仅引用图示,而图示将决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人所描述的外观设计的每一项重要视觉特征必须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中找到。因此,申请人在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图片和照片中不应该包含除该外观设计之外的其他物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将对在先技术进行检索,以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同时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提交适当的声明以及是否已适当主张优先权。每件专利申请仅限定于单项外观设计,最重要的是,审查员将确定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是否明确地描述了该外观设计。当申请人所提交的图片未能清楚地描述外观设计的关键特征,且以后也不能进行修改时,如果一定要增加先前没有显示的内容,则试图增加先前未披露的特征将被驳回,因为美国专利法不允许增加“新内容”(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32(a)条)。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期间,大约有95%的问题涉及以下3个方面:(1)图片或照片是否满足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正式图片的要求;(2)图片或照片对外观设计的描述是否足够清楚,以便审查员可以确定其外形;(3)外观设计的各个视图是否与该外观设计的每一个特征相一致。
 如果图片仅显示产品各个表面的轮廓,则不足以完全披露这些表面的形状。如果必须增加“描影”,则新“描影”不得显示所提交的图片中未清楚描述的轮廓,不得使用常规图片解释本身未披露的轮廓。在大多数情况下,审查员不会基于图片错误驳回专利申请,而只是驳回图片并就应对哪些特征予以改正提供建议。专利代理律师有责任在不增加“新内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审查员会非常认真地对修改后的图片进行审查,以避免增加了任何“新内容”。
 一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大约需要6个月至18个月的时间,但如果准备充分并提交了额外的文件、缴纳了额外的费用,这一时间可缩短至3个月。
 由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图片或照片决定,且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通常集中在图片或照片上,因此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在图片或照片方面下足功夫。此外,外观设计的描述必须清楚、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图片或照片应描述基本的外观设计而不能仅描述商业实施例,因为商业实施例含有可能导致外观设计专利范围不必要缩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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