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yi@huaqinip.com
深圳市政府科技资助项目(部分)
创客创业资助:
一、审批内容
创客个人、团队(包括创业大赛优胜团队)、注册未满一年的创客企业创业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或在深注册且未满一年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的,批准立项后,须在深圳注册企业实施项目,以法人资格签订资助项目合同。
创业资助:
一、审批内容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条件
创业项目资助分三种类型,分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创业大赛资助,申请上述三类创业项目资助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二)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均在5年以内;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 (含技术股) 15%以上比例;
(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并且已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深圳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1.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 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6)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2.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
1)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2)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3)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4)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备注:受政策临时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上述补贴项目的最终申报政策以官方最新公示通告为准!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现南山区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和创新产业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
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 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计划支持对象为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本计划仅支持已在南山区注册企业或依靠单位为南山区内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
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资金支付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以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同时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支持计划。
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1)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
(2)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2500元。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1)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阶段每项一次性资助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2)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每项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计划支持对象为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支持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
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奖励支持;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奖励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以高等院校为主体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节选)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宝安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区政策的叠加效应,加快“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的基础上,坚持“既扶优做强,又雪中送炭”,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 “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叠加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百强企业、市百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先驱型企业的服务工作,认定并扶持一批总部企业。研究出台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扶持措施。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宝安新成立公司、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企一案”方式予以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深圳市级政策。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我区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年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市企业和经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优质企业的扩产增效项目,按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项目单位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补贴。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市里同样的补助标准、最高500万元给予叠加补助。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级政策。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出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从企业融资、出口、贷款、市场开拓、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信保易”产品的,给予全额扶持,全区全年扶持总额为500万元。建立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数据库,每年认定区级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不超过100家,并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加强与金融、担保机构沟通,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税贷易”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贷款。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
深圳市级政策。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宝安区配套政策。建立宝安区上市企业储备库,对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的分阶段资助;对异地借壳上市的区内企业及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区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时,每翻一番,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宝安区配套政策。以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为依托,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争创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经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机器换人”一般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1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5%、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列入区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设备和技术投入30%,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或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给予企业进口贴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
深圳市级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宝安。开展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全覆盖行动,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内设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引进、运用、推广国际先进技术。经区认定,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且在我区召开的国际级、国家级先进技术专业学术会议,分别给予主办(承办)单位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对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联盟和公共技术展示、交流、培训、推广平台,给予其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对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联盟(平台),给予其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平台的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三年以内、每年最高8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对引进特别重大的国际先进产业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企一案”方式予以支持。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发展,构建优质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的扶持对象为: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细则条款中如有规定的其他扶持对象,按细则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技术创新
第四条 国家、省、市配套激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等立项支持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配套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园配套激励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所获国家、省、市各级立项项目须为上年度立项项目,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三)项目开展及其承担单位运营正常。
(四)一般科技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2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级一般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
(五)每个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300万元,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500万元。
(六)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2012年至2015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立项,且上级扶持资金已经拨付到位的项目,参照原政策执行,过渡期为此细则施行之日起半年。
第五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 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创业激励。对在龙岗区创办或迁入龙岗区的留学人员科技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留学人员须具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含)以上,或出资30万元(含)以上。
2.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或迁入龙岗区1年(含)以上、2年(含)以内。
3.本科(含)以上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4.申请了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
(二)激励额度:
1.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给予20万元激励;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给予50万元激励。
2.已获得过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或上述20万元创业激励的,给予差额激励。
(三)获得激励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搬离龙岗。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细则实施之日(含)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同一家企业只能在龙岗区获得一次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八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
2.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3.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激励的标准和额度如下:
1.国际标准:
(1)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标准:
(1)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标准:
(1)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参与标准研制的,按照上述主导研制激励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激励。
5.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激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无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研制单位。
第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生物创造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费用,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3000元项。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5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获得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3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广东省工商总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相关荣誉,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5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知识产权奖项,每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物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
2.该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新药临床批件:
1.对取得1,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2.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30万元。
3.对完成1,2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75万元;完成3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对完成1,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4.在获得临床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医疗器械注册证:
1.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对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3.在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药品生产批件:
1.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在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版药品GMP证书:
1.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企业一次性激励50万元。
2.在获得新版药品GMP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要求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按指南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在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