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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原则和方法:
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近似
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近似
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
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因为近似被驳回后该怎么处理呢?
1、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近似程度不高的话,整体可以进行区分,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部分复审,提交复审理由及相关材料。
2、可考虑请求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不过商标局对共存协议予以采信的案件逐渐下降,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考虑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而共存协议不能取代混淆可能性的审查。
3、如果发现引证商标注册已满3年且未使用,那么可以对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若能被撤销,就可以消除在先申请商标的障碍。
4、如果申请的商标是组合商标,比如文字和图形组合,可以根据驳回情况,将未被判定为近似的部分分开,重新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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