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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申报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和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7 11: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要求,我局将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申报项目受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申报项目

       网上受理期:8月6日至9月7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8月6日至9月21日

  (二)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申报项目

       网上受理期:7月31日至9月7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7月31日至9月21日


二、申报方式

  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申报:

  (一)查看申报指南

  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的“申报指南”栏目中查看龙岗区2018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网址:http://203.91.36.116/company)

  (二)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申报书

  1.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登录;

  2.查看扶持政策;

  3.填写企业信息及申报项目信息后提交,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

  4.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生成的申报书,继续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进行项目申报。

  (三)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进行项目申报

  (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index?service=c) 
  1.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注册、登录;

  2.进入龙岗区科创局政策申报页面;

  3.选择申报的政策项目,上传并提交在龙岗区产业服务平台生成的申报书(附件提交申报书即可,其他资料可不必上传),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

  4.后台工作人员预审通过,完成线上流程。

  (四)递交书面材料

  完成线上申报流程后,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书面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并确认在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如发现申报过程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我局有权决定对相关项目不予受理,并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三)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与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联系。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2. 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00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照政策要求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 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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