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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便于维权的角度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发布时间:2017-06-07 14:09
作者:华勤知识产权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是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以防止他人非法利用发明创造谋取利益。要实现对发明创造很好的保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虽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评价标准有很多种,但从专利申请的目的来看,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能够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要实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便于寻找侵权对象的角度、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形态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

、用词准确

案例1200420091540.7,防电磁污染服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无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中“导磁率高”的含义不确切,难以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201611月,最高院在再审裁定书中支持了复审委的决定,驳回了专利权人的再审申请。该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遣词用字必须十分考究,务求用辞严谨,表达准确,以免产生歧义。特别是关键发明点,更要仔细斟酌,不可为了贪图较大范围采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否则,即使获得授权,权利也不够稳定,维权成了一句空话。

二、单侧描述技术方案

案例2201410012396.1,抬头显示系统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抬头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抬头显示设备、智能终端;所述抬头显示设备与智能终端通过无线连接通信:

所述智能终端,用于采集原始导航数据,并将采集到的所述原始导航数据发送给所述抬头显示设备;

所述抬头显示设备,用于接收智能终端发送的所述原始导航数据,根据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对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所需的导航数据,并对所述导航数据进行图形化处理,将所述图形化处理后的导航数据投影到车辆挡风玻璃上显示,以供用户出行参考;

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包括全球定位系统GPS采集到的地心坐标系数据、地理坐标系数据或者投影坐标系数据;

所述抬头显示设备根据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对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所需的导航数据具体为:

抬头显示设备分析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获得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根据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对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进行坐标转换,获得所需的导航数据。

笔者认为,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抬头显示系统包含了抬头显示设备和智能终端,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智能终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该权利要求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由于很多抬头显示系统的制造、销售商并不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包含智能终端,因此不全面覆盖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侵权不成立。

建议站在单侧的角度描述方案,以便更有利于寻找侵权对象,建议描述如下:

一种抬头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与外部的智能终端通过无线连接通信,接收智能终端发送的所述原始导航数据;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对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所需的导航数据;

图形显示模块,用于对所述导航数据进行图形化处理,将所述图形化处理后的导航数据投影到车辆挡风玻璃上显示,以供用户出行参考;

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包括全球定位系统GPS采集到的地心坐标系数据、地理坐标系数据或者投影坐标系数据;所述数据处理模块具体用于:分析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获得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根据所述原始导航数据的类型,对所述原始导航数据进行坐标转换,获得所需的导航数据。

三、布局产品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产品而言,确定是否侵权是比较容易的,但对于方法而言,举证则较为困难。另外,产品专利覆盖制造环节的侵权行为,而方法专利不覆盖。

案例3200710097263.9,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

1、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上述专利为格力公司于200893日获得的专利号为ZL200710097263.9,名称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200812月格力公司起诉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格力公司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型号为KFR-26GW/DY-V2E2)等20款侵权产品以及赔偿其损失。201110月广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损失200万元。

笔者注意到,上述专利的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中仅包含方法权利要求,并不包含产品权利要求。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又多把“用户”作为步骤的执行主体,那么,“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什么?销售侵权是否成立?在专利的公开文本中,曾包含了产品权利要求1-6。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为了授权,将产品权利要求1-6全部删除。笔者认为,此举较为草率,产品权利要求通过适当的修改和陈述,仍然有机会获得授权。如果产品权利要求获得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容易,而且直接覆盖了制造和销售环节,是否侵权的争议应该会小于当前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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