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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我所代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获最高院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3-12-26 17:42

近日,我所代理的和力泰公司诉伟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获得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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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力泰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443947.5。和力泰公司在伟东公司现场发现其未经授权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产品。

为了遏制侵权行为,和力泰公司委托我所进行专利维权。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组织精干力量,对可查的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并奔赴广州进行实地取证。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我所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寄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胜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上诉人伟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力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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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该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00号)做出的终审判决,关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最高院院予以确认。终审判决主要内容为:一、伟东公司须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二、第三项伟东公司须支付和力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三、伟东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力泰公司经济损失138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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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因被诉侵权行为部分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伟东公司诉称:侵权产品中的升降板框并非支架,且即便被认定为支架,也与定位组件不存在固定连接,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三调节组件与定位组件也不存在连接关系。

最高院认为:1.经比对,伟东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升降板框与涉案专利中支架的位置、功能并无区别,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升降板框可以认定为支架;2.被诉侵权产品的定位组件固定连接于升降板框上,该框架两端与第三调节组件的丝杆连接,通过第三调节组件可以调节该框架的高度,从而达到调节定位组件高度的目的。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支架与定位组件固定连接”“第三调节组件与定位组件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伟东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和力泰公司主张按照伟东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依据和力泰公司提供的证据,参考侵权产品数量、价格、毛利以及专利贡献率,认定伟东公司因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获利为1036800元,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因此总计赔偿额为3110400元。

最高院二审判决中指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伟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以伟东公司侵权获利的三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伟东公司关于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应以2021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赔偿额应为2021年1月1日之前伟东公司获利1036800元+2021年之后到一审判决作出时两个月的获利345600元(1036800/18X3X2)=1382400元,原审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误,最高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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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侵权案涉及行政查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多个程序,各程序均以我方胜诉告终,彰显了我所的专业实力。本案在赔偿额度计算、恶意侵权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认定、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内容均具有涉及,在专利维权案件中极具借鉴意义。

2023年1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为湾区创新发展赋能添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八周年工作掠影》,开篇案例“严惩侵权,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报道了我所代理的和力泰公司与伟东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商务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等纷纷进行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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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代理人为:隆毅,华勤知识产权总经理,执业专利代理师、国家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专家。

2008年,隆毅先生开始在知识产权从业。从事知识产权行业以来,先后为比亚迪、中兴通讯、TCL、同洲电子、美的集团等公司处理过专利申请超千件,专利诉讼案件数十件。为知名企业提供专利挖掘、布局和专利培训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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