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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全自动灌装流水线”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1-12-03 16:24

近日,作为专利权人代理方,我所成功代理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且在口审时获合议组当庭宣布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专利号为“ZL2015209966296”,名称为“全自动灌装流水线”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1月09日,请求人广州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

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过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思路

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后,我所安排资深专利代理人对无效证据及理由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确定答辩思路及策略。

1、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术语含义不清楚且保护范围过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我方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应当仅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其含义,还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去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确定其含义,并且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解释,因此,其含义是确切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保护范围过宽,我方主张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并且详细阐述了其功能及应用方式。在此启发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选择现有常见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相同的功能,比如本专利说中的滑块滑轨机构,可以替换为直线气缸或者齿轮齿条机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我方主张根据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这一逻辑进行理解:根据专利背景技术中对发明背景的记载可知,可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每次灌装时需要让瓶子停下来,生产效率低”。为了解决前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括“安装在所述灌装嘴移动装置上的双头异步灌装嘴”和“双头异步灌装嘴包括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这些技术特征,并且说明书中说明了第一灌装嘴先与空瓶同步运行,灌装后第二灌装嘴再与空瓶同步运行,灌装后第一、第二灌装嘴一起回到原点,且说明书明确指出“这样可以实现异步灌装功能,让瓶子无需停顿下来”。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对专利技术的充分理解以及对证据的详细研读,我方在口审过程中通过逐条对权利要求中的各个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详细解读,在合议组和请求方有不理解之处时通过图片、视频等可视化方式进行演示,使得专利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内容之间的技术区别一目了然,获得合议组肯定。

小结

无效程序中,口审结束后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的案件并不多,本案能当庭宣布结果一方面在于我方向当庭清晰展示了专利技术及其特点,以便于合议组及请求方理解技术方案;另一方面意味着专利局正在着手缩短专利无效程序的审查周期,以提高案件审查效率。

无效程序审查周期的缩短有利于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专利纠纷及早解决,特别对于涉诉专利侵权纠纷,当庭宣布无效审查决定无疑有利于法院及早作出判决,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专利侵权纠纷司法程序审判周期过长的问题。

以下为节选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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