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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一种耳机充电盒”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1-12-03 15:47

近日,作为专利权人代理方,我所成功代理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且在口审时获合议组当庭宣布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专利号为“ZL201921699892.3”,名称为“一种耳机充电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音准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4-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思路

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后,我所安排资深专利代理人对无效证据及理由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确定答辩思路及策略。

本案涉及一种耳机充电盒,主要技术方案为耳机充电盒外壳为环形,内部同心设置有盒体,盒体在盒体内可绕转轴转动,盒体设置耳机容纳腔,耳机容纳腔具有可拆卸的C形罩体。无效请求过程中,请求人提供了四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一篇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4-10不具备创造性。

我方通过分析认为,证据1为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保护和公开的是产品的外部形状,虽然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产品环形外壳等外部形状特征,但未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内部结构特征。同时,这些未公开的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021年9月14日,远程口审准时开庭,我方代理人代表专利权人出庭陈述。庭审过程中,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为:

首先,证据1为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保护和公开的是产品的外部形状,虽然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环形外壳的外部形状特征,但权利人认为,证据1仍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

1、C型罩体;

2、盒体的一侧通过第一转轴机构与环形壳体的一端转动连接,盒体的另一侧通过第二转轴机构与环形壳体的另一端转动连接,使盒体能够相对于环形壳体转动;

3、C型罩体设置于盒体内,盒体的环形侧壁设置有开口处,C型罩设置有耳机容纳腔,且耳机容纳腔朝向开口处设置,耳机容纳腔用于容纳无线耳机;

4、电池和PCB板设置在盒体内,电池与PCB板电连接。

4.1、权利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C型罩单独设置,位于盒体内。其作用在于方便组装维修耳机充电仓。如果直接在盒体内设置耳机容纳腔,组装时需要在耳机容纳腔底部装设充电接触点,较难安装,当充电接触点出现故障时,也较难维修。另外,由于C型罩与外壳独立设置,也方便C型罩表面配作不同的色彩从而与外壳搭配。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一般都是如证据2一样直接才内盒开设充电仓,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4.2、请求人认为“盒体具有第一转轴机构和第二转轴机构”、“电池和PCB板设置在盒体内,电池与PCB板电连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设计思路和方案。权利人认为,实现相应功能的方式有多种,请求人只是依据外观设计附图结构进行臆测推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已被公开,因此没有说服力,不应被采纳。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3的规定。

庭审结束后,合议组当庭宣布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作为现有技术比对文献,如何考量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的公开程度。审查决定中的决定要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保护和公开的是产品的外部形状,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当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为准,不能从图片或照片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部结构不能视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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